津辰市监处罚〔2024〕161号-天津市北辰区豪宇保健按摩中心在非医疗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3-04 15: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豪宇保健按摩中心(王义东)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13MA06TQNX8C经营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民宜里3号楼5门106-108

经营者:王义东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上发布带“正骨”字样的广告,望核查处理。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民宜里3号楼5门106-108天津市北辰区豪宇保健按摩中心(王义东)进行核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按摩推拿服务,其在美团网站上开设了名为“王氏推拿(民宜里店)”的网店,同时在网店内发布了名为“王氏 30分钟正骨(含正骨)”的商品服务链接,详情中提到“正骨30分钟、服务流程:推拿正骨”,你店内的价目表服务项目里未发现上述“正骨”字样。当事人涉嫌在非医疗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2024年1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2月22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按摩推拿服务。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在美团网站上开设了名为“王氏推拿(民宜里店)”的网店,同时在网店内发布了名为“王氏 30分钟正骨(含正骨)”的商品服务链接,详情中提到“正骨30分钟、服务流程:推拿正骨”,你店内的价目表服务项目里未发现上述“正骨”字样。,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文件中附件4.《中医临床诊 疗术语第3部分:治法》(修订版)内容“4.2.3 正骨推拿疗法bone-setting therapy 正骨推拿手法 伤科按摩手法 以矫正骨错筋歪等为目的,治疗骨伤科疾病的一种推拿疗法。”,“正骨”一词属于医疗用语。当事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服务项目链接仍在发布。当事人制作并发布该广告无广告费用。上述商品链接共计销售1单,每单50元,货值金额50元。当事人现已整改,已修改上述服务项目标题及详情内容。上述行为满足在非医疗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王义东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网店截图;3. 对王义东的询问笔录;4.网店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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