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06号-天津市北辰区雷茂程超市经销印有伪造商品码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3-04 16:3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雷茂程超市(雷茂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FHFC5L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秋怡家园菜市场内二楼

经营者:雷茂程

2024年1月16日,我局接投诉称,消费者1月14日在世纪华联生活超市秋怡家园店购买了4款产品,分别是①艺帅男士内裤,商品条码为69335933337;②珊瑚绒毛巾,商品条码为6998542160037;③雨莹雨伞,商品条码为6979699517202;④佐卡曼毛巾,商品条码为6999514590159,后经查询得知上述商品码均为伪造,商品使用伪造的条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销售方未尽到查验义务,要求调解赔偿。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7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雷茂程超市(雷茂程)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货架上待售有涉案的4款产品,①“艺帅内裤”(数量10条,售价8.5元/条),商品码标注为69335933337;②“珊瑚绒毛巾”(数量78条,售价4.8元/条),商品码标注为6998542160037;③“佐卡曼毛巾”(数量7条,售价14.5元/条),商品码标注为6999514590159;④“雨莹雨伞”(数量1个,售价25.0元/个),商品码标注为6979699517202,通过查询编码中心官网,上述商品码均不存在。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份从天津市大胡同天奕商城内经营者名为“伍领娥”的商户处购进15条“艺帅内裤”(商品码标注为69335933337);12月12日从天津天都商城内经营者名为“狄伟娜”的商户处购进100条“珊瑚绒毛巾”(商品码标注为6998542160037)和10条“佐卡曼毛巾”(商品码标注为6999514590159),之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雨莹雨伞”(商品码标注为6979699517202)产品是当事人承接超市时由之前主体转售,4款产品售价分别为8.5元/条、4.8元/条、14.5元/条和25.0元/个。通过查询国家编码中心官网,上述4款产品的标示的商品码均不存在,当事人行为满足涉嫌经销印有伪造商品码的商品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雷茂程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2024.1.17)、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雷茂程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部分产品供货商资质、票据;5.通过国家编码中心识官网查询产品厂商别代码信息的照片。

本局于2024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31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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