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93号-天津市北辰区齐乐文具用品经营中心经营失效、变质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3-01 16: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9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齐乐文具用品经营中心(尹建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C4BL0Y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东升里19号底商16号

经营者:尹建军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其于12月22日在位于北辰区果园北道东升里19号楼底商16号的齐乐文具店购买了爱好高粘度固体胶,花了7.5元,购买的固体胶的生产日期为2021.7.5,保质期为18个月,为过期商品。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发现混放的28个品名分别是“爱好”高粘度固体胶GS9102和“爱好”固体胶GS908的固体胶产品正在销售,售价为3元/个。在上述28个固体胶的产品标签中均标注有保质期为18个月。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的产品有17个,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5日的产品有10个,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5日的产品有1个,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5日的“爱好”高粘度固体胶GS9102已超过保质期。经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新强制〔2024〕6号),对上述已过期的固体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涉嫌经营失效、变质的产品,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东升里19号底商16号,主要经营文具、办公用品等产品。当事人以3元的价格在店内出售该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5日、保质期为18个月的“爱好”高粘度固体胶GS9102。当事人无法提供购入该商品的索证索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固体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失效、变质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无法查实投诉举报人所购商品是否在当事人处购买。本案中货值金额为3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尹建军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尹建军的询问笔录;4.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5.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9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5日的“爱好”高粘度固体胶GS9102。

2.罚款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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