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0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董氏健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CNH0HB08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强宜里底商11-2
法定代表人:杨文平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发放纸质平面广告进行违规宣传,望核查处理。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强宜里底商11-2天津市北辰区董氏健民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在其店门口发放一种宣传报纸,报纸标题为“百年传承董家骨科免费体验”,A3大小,共4版,报纸头版留有当事人的地址、公共交通方式以及联系电话,报纸头版提到“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董家骨科有奇招!董家骨科是您告别骨病困扰的最后一站”,同时2.3版发“他们都已经康复了...而你却还在等...”一文中,刊登了15名患者的病例情况来证明膏药的疗效,4版还发布了名为“一个骨病消失的地方”和“别着急动手术、董家骨科有办法” 的文章,其中引用了名为刘女士的病例情况用于证明膏药的治疗效果。当事人涉嫌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2023年12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2月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从山东董家骨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入100盒董家骨科骨刺骨贴。2023年11月10日从山东董家骨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获得80张报纸宣传品,并于店门口对顾客及过路行人进行发放。报纸标题为“百年传承董家骨科免费体验”,A3大小,共4版,报纸头版写有当事人的地址、公共交通方式以及联系电话,报纸头版提到“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董家骨科有奇招!董家骨科是您告别骨病困扰的最后一站”,同时2.3版“他们都已经康复了...而你却还在等...”一文中,刊登了15名患者的病例情况用于证明膏药的治疗效果,4版还发布了名为“一个骨病消失的地方”和“别着急动手术、董家骨科有办法” 的文章,其中引用了名为刘女士的病例情况用于证明膏药的治疗效果。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报纸还剩下8张。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文平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委托书、被委托人杨桂香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杨桂香的询问笔录;4.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5.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2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0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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