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6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国胜一分利仓储超市(刘恩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AEAMXF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政府北侧天津京都贝思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门脸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恩胜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北辰区西堤头镇政府北侧的一分利仓储折扣超市购买的南方黑芝麻糊,净含量36克,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故举报该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要求查处。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2袋“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外包装标注生产商: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2袋“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4〕1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2024年1月23日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政府西北的一分利仓储折扣超市购买的奶棒面包使用执行标准GB/T20981,该标准规定需标注产品类型,但该产品标注类型为烘烤类糕点,而糕点有其他执行标准,属于标注类型错误,要求查处并赔偿。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爱氏回头客”奶棒面包,该超市承认其销售过《投诉举报书》中的“爱氏回头客”奶棒面包(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生产商:临沂市风云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46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因本案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2月8日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17日。
经查明,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2袋“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外包装标注生产商: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销售的“爱氏回头客”奶棒面包(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生产商:临沂市风云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46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未按照其执行标准GB/T20981《面包质量通则》规定的产品分类标识分类名称。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从天津市盛合意奶品批发部购进“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25袋,自保质期满之日起售出1袋;于2024年1月21日从天津市津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爱氏回头客”奶棒面包20袋,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46元,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4.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复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24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6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店内的食品进行清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2袋;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1000元;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南方黑芝麻”黑芝麻糊2袋;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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