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天友缘珠宝店(翁天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5PM5U51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霞光商城底商1号
经营者:翁天森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来自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天津)的编号为TQT05-1630-2023的18k金耳饰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受检产品为由爱鑫隆首饰有限公司生产、天津市北辰区天友缘珠宝店经营的18k金耳饰。报告中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查,金含量符合GB11887-2012标准,判定为实物质量合格;经抽样检验,产品标识不符合GB11887-2012标准,判定为标识不合格;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识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其他由爱鑫隆首饰有限公司生产的18k金耳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霞光商城底商1号,主要经营黄金珠宝首饰。当事人于2009年左右从爱鑫隆首饰有限公司位于北京万丰珠宝城的店面处购入一件18k金耳饰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11月30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的样品为当事人无偿提供。当事人现无法提供购入该18k金首饰的索证索票。编号为TQT05-1630-2023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查,金含量符合GB11887-2012标准,判定为实物质量合格;经抽样检验,产品标识不符合GB11887-2012标准,判定为标识不合格;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标识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本案中货值金额为1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翁天森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翁家驹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翁家驹的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收到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我局收到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和检验检测机构及抽样人员资质证明文件;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6.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5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交整改报告,涉案商品未流入市场,未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社会危害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2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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