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天津市联星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24493322X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街道嘉海花园4号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刚
202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天津市北辰区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院住院楼内在用的1号、2号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当事人。经核对,涉案两部电梯的《电梯维保公示》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保养记录》中记录的维保日期不一致,且医院电梯管理员王某保养记录中的管理员签字不是本人或授权他人进行的姓名签署。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3年5月1日,当事人与天津市北辰区某医院签订合同,对该医院住院部1号、2号两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并指派当事人维修员苏某负责涉案两部电梯的维保工作。2024年1月至案发,维修员苏某共对涉案两部电梯进行过三次日常维保,均是其一人独自完成,且未联系医院进行过停梯,在完成维保后,并未如实记录《电梯维保公示》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保养记录》。期间,维修员苏某共填写过《电梯维保公示》三次、《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保养记录》四次,且在未征求维修员张某和管理员王某意见的情况,代替二人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保养记录》中签署姓名。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构成要件,违法所得共计1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苏双月身份证复印件;2.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提供的维护保养合同;3.2024年2月1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涉案两部在用电梯的《电梯维保公示》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2024年2月19日对医院管理员王燕春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2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刚的询问笔录、2024年2月21日对当事人维修员苏双月的询问笔录;4.违法所得计算表;5.涉案两部在用电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保养记录》(维保日期: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刚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对涉案电梯进行停梯维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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