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89号-天津韩氏门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2-21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89号

当事人:天津韩氏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GH1G3B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高峰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金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4年1月17日,我局接到天津中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B-2023-FD023),显示受检单位天津绿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迪利克特安全防盗门,标称生产单位:浙江鑫世代门业有限公司,板材及材质、锁具项目不符合GB 17565-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绿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变更为天津韩氏门业有限公司,所有事项由天津韩氏门业有限公司承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从浙江鑫世代门业有限公司购进迪利克特安全防盗门15樘,置于该店内进行销售。在2023年10月11日我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经浙江鑫世代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B-2023-FD023,显示受检单位天津绿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迪利克特安全防盗门,标称生产单位:浙江鑫世代门业有限公司,板材及材质、锁具项目不符合GB 17565-200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本次检验结果无异议,在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迪利克特安全防盗门(迪利克特安全防盗门销售价格为1280元/樘,至2024年1月17日,已售出15樘。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19200元,违法所得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B-2023-FD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当事人负责人韩金缠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天津韩氏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天津绿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事项由天津韩氏门业有限公司承接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2月5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8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9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 月 2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