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10号
当事人:天津艾特世瑞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C095HQ29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汾河一支路五号路一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金红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在京东平台上发布惠寻牌便携冲牙器去牙结石广告语,该产品为普通商品,且该公司无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广告内容。2024年 1 月 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发布惠寻牌便携冲牙器去牙结石广告语,该产品为普通商品,且该公司无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1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互联网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5日起,在京东平台上发布惠寻牌便携冲牙器去牙结石广告语,该产品为普通商品,且该公司无证明材料证明上述广告内容。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金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郑荣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京东平台截图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便携冲牙器检验报告、冲牙器分析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产品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1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主观无故意,并在案发后主动对网站进行整改,消除社会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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