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99 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正兴嘉日用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3RKN89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朝阳路鸿发商城C区4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锋正
身份证件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4年2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接线板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202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明雅”牌大功率移动式插座,其外包装上标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CCC),证书编号2003010201066260。经查询,该认证已经过期。当事人共购进该款插座3个,销售1个,剩余2个,销售价格为20元/个,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60元。
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经营者潘锋正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说明其购进、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相关情况,同时表明其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和百货零售活动。当事人由个人处购进“明雅”牌大功率移动式插座3个,销售价格20元/个,截止到立案调查时已销售1个,剩余2个,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60元。该款插座包装上标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CCC),证书编号2003010201066260。经查询,该认证已经过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涉嫌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情况;
3.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查询信息截图,证明该款插座认证已过期;
4.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货值金额;
5. 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电钻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局于2024年2月23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99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1)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60元。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没款8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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