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55号-天津市盛鑫诚发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3-05 09: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55号

当事人:天津市盛鑫诚发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64859H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中心A-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金芬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在蓝玺冷库G4库101-1储存的食品产品标签上标明的生产厂家和厂址为举报人名下公司的厂名厂址。当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5009号蓝玺冷库G4库101-1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上述冷库中贮存有印有好多蟹商标的面食礼盒共476盒,上述礼盒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为天津市理添福食品有限公司,厂址为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云路 3号,同时印有天津市盛鑫诚发商贸有限公司、昆山市丰泰鲜蟹业有限公司等文字。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为当事人所有。另在蓝玺冷库院内发现一辆被举报人拦停的小货车,其车牌号为津RMJ631,为福田牌,其货厢内有190箱与上述产品相同的产品,现场无人认领,后经询问,上述190箱产品同样是当事人所有。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查封。2024年2月3日,我局延长查封期限30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与天津福泽正阳尊食品有限公司签订《2024年面食订货合同》,约定2024年1月20日前天津福泽正阳尊食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交付670箱面食礼盒,货款总金额为16750元。上述面食礼盒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等信息均为天津市理添福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但上述产品非天津市理添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5009号蓝玺冷库G4库101-1与蓝玺冷库院内共查获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面食礼盒666箱,即合同约定的670箱面食礼盒,其中4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耗。截至案发,上述产品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75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金芬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录像、照片、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阳做的询问笔录、《2024年面食订货合同》。

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5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666箱面食礼盒;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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