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天津市幸运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BRNBWC9B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工业区2号路(源源电器后侧) )
法定代表人:马祥跃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其未能提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且未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会议纪要》,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处罚〔2023〕1228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未形成2023年12月份《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会议纪要》。当事人涉嫌生产电动自行车时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电动自车生产企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需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未形成2023年12月份《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会议纪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电动自行车时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马祥跃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1月3日现场笔录、照片;3、2024年1月10日对法定代表人马祥跃的询问笔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津辰市监处罚〔2023〕1228号);4.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2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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