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3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星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KGHK32W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沁河中道与阳江路交口西南侧辰雅佳苑3-配建1门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娜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当事人销售的黄鹤楼香烟为假烟,要求查处。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黄鹤楼香烟在售。现场发现有其他品牌香烟在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份,当事人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有71盒各类香烟在售,以当事人标示的价格计算,上述香烟总价值为1077元。根据当当事人的销售记录,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来,当事人销售香烟共收入1723元。因当事人无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不够详细,截至案发,上述香烟售出多少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取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构成要件。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2800元,本案违法所得17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4年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3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72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