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8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正亿便利店(泮正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HJA00G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双发温泉双发菜市场-2
经营者:泮正先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涉嫌经营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货架上摆放有“布艺枕巾”6条正在销售、售价为15元/条,商品条码编号为6992189210018。在货架上摆放有男士手套2副正在销售,售价为8元/副,商品条码为6982020041888。上述三种产品均无厂名厂址信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辰市监新责改〔2024〕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货架上有68双“怪丫丫”纳米鞋垫正在销售,售价为7元/双,商品条形码为6901234567076,产品标签标注制造商为龙泉市杰达日用品厂、地址为龙泉市大沙工业区一路27号,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该名称的企业。当事人涉嫌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新强制〔2024〕4号),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68双“怪丫丫”纳米鞋垫进行了扣押,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经局领导审批批准,决定增加案由。
2024年3月14日,我局接另一投诉举报人举报。2024年3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精品皮具”3条正在销售,售价为50元/条。现场有3袋“韵远春”茉莉花碧螺春(净含量为50g)正在销售,该产品的标签标注有生厂厂家为福建省云芳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同安镇官路村良山坪11号、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保质期24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35012500439,条码编号为6973986180506、售价为6元/袋,当事人亦涉嫌经营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当天,经局领导审批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购入“精品皮具”、“布艺枕巾”、 “怪丫丫”纳米鞋垫、男士手套置于店内销售。其中“布艺枕巾”售价为15元/条、商品条码编号为6992189210018;男士手套售价为8元/副、商品条码为6982020041888;“精品皮具”售价为50元/条,商品条码为694948120006;“怪丫丫”纳米鞋垫售价为7元/双、商品条形码为6901234567076,产品标签标注制造商为龙泉市杰达日用品厂、地址为龙泉市大沙工业区一路27号,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无该名称的企业。经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上述四个商品条码均无相关数据,为伪造的商品条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和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商品案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476元,因当事人无相关销售台账或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泮正先身份证复印件;2.两次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泮正先的两次询问笔录;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5.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截屏打印件4张;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打印件;7.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8.投诉信及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
本局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8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 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经综合裁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怪丫丫”纳米鞋垫68双;
2.罚款238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怪丫丫”纳米鞋垫68双;
2.罚款73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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