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21号-天津天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02 16: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天津天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64015236L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中环线津霸公路商学院前百通食品开发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嵩

2024年2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中环线津霸公路商学院前百通食品开发中心内的天津天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内包车间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葡萄干面包的包装袋,标签标注食品名称为葡萄干面包(预包装食品),在包装袋上印有三处 “葡萄干面包” “putaogan MianBao”字样的图案,其中主要展示版面图案中的拼音“putaogan MianBao”字号小于相应汉字“葡萄干面包”,另外两处图案中拼音“putaogan”字号明显大于相应汉字“葡萄干”。同日,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9月1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2023年9月25

日,当事人从沧州源诚塑业有限公司定做葡萄干面包包装袋用于生产葡萄干面包。该包装袋标签标注食品名称为葡萄干面包(净含量170克),在包装袋上印有三处“葡萄干面包” “putaogan MianBao”字样的图案,其中主要展示版面图案中的拼音“putaogan MianBao”字号小于相应汉字“葡萄干面包”,另外两处图案中拼音“putaogan”字号明显大于相应汉字“葡萄干”,其中 p的高度为2.88厘米,t的高度为2.05厘米,g的高度为1.62厘米,其他拼音的高度为1.08厘米,葡萄干的高度为1.08厘米。该食品标签中的拼音大于相应汉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1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开始生产上述葡萄干面包。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上述葡萄干面包,在车间内未发现上述葡萄干面包。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2430个面包,销售2300个面包。上述行为满足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600元,违法所得4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崔嵩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法定代表人崔嵩的询问笔录、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打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葡萄干面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葡萄干面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1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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