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76号-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03 16: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76号

当事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X00500558N

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4年2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儿童医院龙岩院区门诊大厅的两台扶梯属于三菱电梯,举报人称看到电梯维修师傅没有按照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要求我局核查电梯是否正常检修。

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龙岩道238号天津市儿童医院门诊大厅内的四部扶梯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上述四部扶梯的维护保养作业记录,维保记录显示上述四部扶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是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使用单位编号2-1,产品编号131103176的自动扶梯最新维保日期:2024.1.31,到达时间15:30,离开时间16:30;使用单位编号2-2,产品编号131103177自动扶梯最新维保日期:2024.2.1,到达时间15:30,离开时间16:30;使用单位编号2-3,产品编号131103178的自动扶梯最新维保日期:2024.2.2,到达时间16:30,离开时间17:30;使用单位编号2-4,产品编号131103179的自动扶梯最新维保日期:2024.2.5,到达时间14:30,离开时间15:30。经现场询问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维保人员,维保人员称在维护保养时间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四部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与天津市儿童医院签订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并对天津市儿童医院内的5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期限截止到2024年7月10日。自2024年1月31日至案发,当事人在维护保养时间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四部扶梯进行维护保养,不能保证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2024]第瑞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冯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与天津市儿童医院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电梯维保合同签订情况;

3.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证明电梯的维保情况;

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电梯的现场检查情况;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录像,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情节;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情况;

7.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7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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