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44号
当事人: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2658197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龙泉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丽娜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正大鸡块”、“正大鲜肉大葱包”、“欧莱雅润发乳”、“吕牌洗发水”、“伊利冰淇淋”、“正大鲜肉圆白菜包”在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要求我局查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正大鸡块”、“正大鲜肉大葱包”、“欧莱雅润发乳”、“吕牌洗发水”、“伊利冰淇淋”、“正大鲜肉圆白菜包”这几款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标价进行拍照取证。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正大鸡块”举报人于7月5日购买时,当天该款产品有促销活动,减价前售价21.8元,促销价9.9元,促销期限为6.30-7.10,举报人于6月26日购买时,该款鸡块成交价9.9元;当事人经营的“正大鲜肉大葱包” 举报人于7月1日购买时,当天该款产品有7.5折促销活动,打折前售价15.8元,折后11.85元,促销期限为6.29-7.11,举报人于6月26日购买时,该款速冻包子成交价9.9元;当事人经营的“欧莱雅润发乳” 举报人于4月6日购买时,当天该款产品有7.5折促销活动,打折前售价45.9元,折后34.43元,促销期限为4.4-4.18,举报人于4月3日购买时,该款润发乳成交价32.13元;当事人经营的“吕牌洗发水”举报人于4月13日购买时,当天该款产品有7.5折促销活动,打折前售价108元,折后81元,促销期限为4.6-4.18,举报人于4月3日购买时,该款洗发水成交价74.5元;当事人经营的“伊利冰淇淋”举报人于4月12日购买时,当天该款产品有7.5折促销活动,打折前售价36元,折后27元,促销期限为4.8-4.18,举报人于4月3日购买时,该款冰激淋成交价19.9元;当事人经营的“正大鲜肉圆白菜包”举报人于7月1日购买时,当天该款产品有7.5折促销活动,打折前售价15.8元,折后11.85元,促销期限为6.29-7.11,举报人于6月26日购买时,该款速冻包子成交价9.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4.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本局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4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对其产品标注的价格已改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进行改正。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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