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421号-天津御泰盛和茶业有限公司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继续使用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17 13: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421号


当事人:天津御泰盛和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713ET3Q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艾松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街30号的天津御泰盛和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一台(条码标签秤产品型号LS-615,制造日期2023年10月27日,出厂编号LS6TK23430054,制造厂家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本体上未见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涉嫌使用未经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2024年3月2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4月1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本体上未见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且均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上述行为满足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继续使用的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3月2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被委托人李胜花的询问笔录;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李胜花身份证复印件;5.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年第42号公告)。

本局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4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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