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702号-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10 14: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702号

当事人: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730380850G

住所:北辰区铁东路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孝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举报人于2023年11月17日在宝坻区劝宝超市购买的老汤酱驴肉,委托生产商为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配料中没有添加“香辛料”,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3586的规定。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生产销售的大海牌老汤酱驴肉,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3586,该产品未添加香辛料,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02.5元,违法所得9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孝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璩德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网络平台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现场情况;

4.对被委托人璩德陆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事实情节;

5.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成本核算表,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3月2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70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减轻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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