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3〕1665号-天津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12 14:0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665号

当事人: 天津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BMK6MG3F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柳滩天永道16号2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3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柳滩天永道16号2门的天津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销售A4复印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经查,天津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易图”A4复印纸在拼多多网店上标称销量为62万+,经询问该店负责人,该复印纸实际销量为20万。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到2023年12月18日期间,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柳滩天永道16号2门处,以天津达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主体,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销售“易图”A4复印纸,该A4复印纸在拼多多网店上标称销量为62万+,经询问该店负责人,该复印纸实际销量为20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发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网络平台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现场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情节;

5. 网络平台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65号),当事人未对上述情况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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