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9号-天津鑫顺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伪造营业执照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10 11: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9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鑫顺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3MA05LMLF2C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青光新家园1号楼42门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4日

2024年2月26日,本局在整理登记档案中发现当事人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中向本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系为伪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伪造营业执照。2024年2月2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2日申请注册资金变更,同日向本局提交登记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的天津鑫顺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1个、(副本)3个;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申请经营范围变更,1月30日向本局提交登记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的天津鑫顺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1个、(副本)3个。经查明,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2个营业执照(副本)和2024年1月30日向本局提交的3个营业执照(副本),系伪造。

为拓展业务,当事人允许公司业务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客户商谈工程业务。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执照副本多次使用中出现失控,造成副本丢失,业务人员私自联系他人伪造天津鑫顺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后上交公司管理层,后继续用于商谈工程业务使用。该行为满足伪造营业执照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具体情况无法查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身份证复印件;2.视频截取光盘;3.登记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的营业执照(副本)2张、登记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的营业执照(副本)3张;4.关于天津鑫顺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照片打印件;5.对张春明制作的询问笔录;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7.认识、登报挂失报纸照片打印件。

本局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天津日报刊登的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公告,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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