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24号-天津市利宏中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4-17 15: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利宏中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357831919XL

住所:北辰区小淀镇万华园四排20#

法定代表人:汪道涵

经营范围:国内普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水路除外);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024年1月25日,本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冒用举报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其在公司任职监事,要求相关部门处置。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1年7月14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辰分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未取得牛德宽的同意下,擅自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牛德宽在公司中任职监事。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中“牛德宽”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申请注册营业执照材料系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21120000002024012507366001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相关材料;2、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法定代表人汪道涵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档案材料打印件;4、对汪道涵制作的询问笔录;5、牛德宽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复印件;6、《询问通知书》(津辰市监综四询通[2024]5号)、邮寄截图、通话记录单;7、赵立海身份证复印件、对赵立海制作的询问笔录;8、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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