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723号-天津市北辰区津鸿盛电子商务销售经营部抖音店铺直播间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5-09 14: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72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津鸿盛电子商务销售经营部(王学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7D6T2G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温东中路六号院

经营者:王学杰

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9日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其抖音店铺直播间(名称为天津控帮主电子商务销售经营部),当事人自2024年3月20日13:16-16:30到2024年3月24日09:56-11:53的直播标题均为“电动车控制器销量第一名”,涉嫌在抖音店铺直播间内虚假商业宣传。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开设抖音店铺直播间(名称为天津控帮主电子商务销售经营部)进行直播带货,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为吸引客户,达到创收的目的,当事人抖音店铺直播间虚构“电动车控制器销量第一名”,其直播间的实际销量为832,同时,执法人员随机在抖音平台上搜索电动车控制器,发现有一个名称为汇科云控制器厂家的店铺,显示销量为1946,该店铺的销量高于当事人店铺的销量。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抖音店铺直播间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学杰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3月29日现场笔录、抖音店铺截图;3.对当事人销售主管李国庆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4.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54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整改,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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