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惜颜美容美体美容院等16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5-14 14:3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惜颜美容美体美容院等16户个人独资企业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提示企业按规定时限申报年度报告时发现,当事人未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24日,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核实,当事人2023年全年无纳税记录。此案于2024年4月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报送2023年度年度报告,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同时,当事人2023年全年无纳税记录,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的行为满足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年度报告截图,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2023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提供的当事人纳税证明,证明当事人2023年全年无纳税记录;

4.当事人户卡,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本局于2024年4月1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redit.scjg.tj.gov.cn)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scjg.tj.gov.cn/tjsbcqscjdglj/)公告公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由投资人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2024年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名单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天津市北辰惜颜美容美体美容院等16户个人独资企业处罚决定书公示.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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