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23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仓联便利店(孙喜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UHXNXG
经营场所:北辰区民宜里1-4-107-110
经营者:孙喜华
2024年1月26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1月25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仓联便利店购买了一次性PE手套,其商品条码已注销,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且无厂名厂址信息,要求核实处理。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仓联便利店(孙喜华)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货架上待售有4包涉案产品“盛泽”一次性PE手套(产地:山东临沂,无生产厂家信息),商品条码为“6972486248624”, 通过查询编码中心官网,该“6972486248624”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代码持有人为“江苏旭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从拼多多软件平台多多买菜购进了6包“盛泽”一次性PE手套(产地:山东临沂,无生产厂家信息),之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售价为5元/包。其中5包商品条码为“6972486248624”,通过查询编码中心官网,该“6972486248624”厂商识别代码已注销,代码持有人为“江苏旭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售出了一包上述“盛泽”一次性PE手套。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货架上有4包涉案产品“盛泽”一次性PE手套(商品条码为“6972486248624”)待售。当事人行为满足涉嫌经销印有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孙喜华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对经营者孙喜华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多多买菜提货单;5.通过国家编码中心官网查询产品厂商识别代码信息的照片;6.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23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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