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545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鑫成便利店(段学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6PNC673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康里底商19号
经营者:段学梅
2024年4月7日,我局接举报称,举报人于2024年3月29日从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鑫成便利店(段学梅)购买的2袋小浣熊滋滋烤肉味方便面(生产日期:20230620,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望核查处理。根据举报,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康里底商19号的天津市北辰区鑫成便利店(段学梅)进行检查,发现其场所内待售的21袋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生产日期:20230720,保质期:6个月)食品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的21袋方便面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24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5月7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从名称为中商惠民(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供货商处分别购进小浣熊滋滋烤肉味方便面一箱,共40袋方便面(生产日期:20230620,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格0.8元/袋)和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一箱,共40袋方便面(生产日期:20230720,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格0.8元/袋)置于店内销售,售价为1.0元/袋。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售出2袋小浣熊滋滋烤肉味方便面(生产日期:20230620,保质期:6个月),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场所内待售的21袋小浣熊番茄红烩味油炸方便面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限。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要件。自保质期满之日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售出2袋小浣熊滋滋烤肉味方便面。本案货值金额23.0元,违法所得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段学梅身份证复印件;2第一次现场笔录(2024年4月10日)、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段学梅的询问笔录;4.方便面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第二次现场笔录(2024年4月16日);6.当事人提供的过期食品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复印件。
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54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21袋;2.没收违法所得0.4元;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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