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天津佑发钢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7MXY1F1Q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辰中路17增1号533-1(闳耀投资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曲敬松
2024年4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擅自使用举报人注册的商标“YOU FA”作为其公司域名,并在网页中突出使用,其网站宣传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与举报人经营的商品相同,使人误认为是举报人的商品或与举报人存在特定联系,望我局依法查处。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涉案两个官网进行现场检查,两个官网的域名中均包含“youfa”,两个网站中均发布有“Youfa”或“YOUFA”的文字内容,对于两个网站中的部分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且实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钢材销售。自2022年9月,为美化公司形象以及吸引客户,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建立两个官方网站(网址分别为www.******和www.******)。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网站中文翻译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网址为www.******的官网中发布有“月产至少1万吨”、“30条以上先进生产线”、“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200多人”、“畅销国内外”的宣传内容;发现当事人在网址为www.******的官网中发布有合作伙伴有“首钢股份”、“马钢集团”、“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包钢集团”、“鞍钢集团”、“安钢集团”、“中国武钢”、“宝钢集团”、“山东钢铁”、“河北钢铁集团”的宣传内容。经我局核实,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宣传依据,系虚假宣传。
再查,当事人在明知同行业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钢材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以公司简称拼音“youfa”作为网站的部分域名使用,并在网页中多处发布有“Youfa”或“YOUFA”的文字内容,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另查,当事人涉案两个官方网站中多处发布有“Youfa”或“YOUFA”的文字内容,但当事人未将以上文字内容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故当事人上述行为不满足侵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且实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实施的混淆行为是通过网页发布引人误认为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内容,非针对其商品本身进行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虚假宣传行为,并不直接产生具体的违法经营额,故认定无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曲敬松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曲敬晓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管分会开具的五份证明;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网页截图打印件、对被委托人曲敬晓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网页截图中文翻译件;4.对当事人制作的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和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提供资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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