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4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爱尚日用品店(赵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3MA06HDH84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一层A2-10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桐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A座一层A2-103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待售的三袋大虾片,产品类型为油炸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8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5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天津市河北区世盛博发食品销售中心购进了16袋“馋小智”牌大虾片,每袋净含量:260g,产品类型:油炸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是2023年7月8日,保质期9个月,保质期截止日2024年4月8日,购进价格为8元/袋,自述试吃1袋,在保质期内已销售12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当事人将剩余3袋超过保质期的大虾片置于店内货架待售时被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大虾片)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赵桐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直营销售单、销售记录截图;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销毁视频光盘、申请书;6.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4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毁超过保质期大虾片,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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