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53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付金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5U5EF0K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北
经营者:付金彪
2024年3月25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2袋京绿迪小肥羊,其商品条码已注销,且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核实处理。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富君生活超市(付金彪)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袋京绿迪小肥羊在冰柜内待售,上述产品外包装标识生产商为定州市荣丰肉类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3日,执行标准为SB/T10379,标签未标识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者熟制品,商品条码为“6940759000019”。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18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9日向河北省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此案于2024年5月23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2024年2月4日从天津市冬海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10袋京绿迪小肥羊,之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待售,进价28元/袋,售价为36元/包。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执行标准为SB/T10379,但未标识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者熟制品,同时商品条码为“6940759000019”, 通过查询编码中心官网,该“6940759000019”识别代码已注销,代码持有人为“定州市荣丰肉类有限公司”。经向生产商定州市荣丰肉类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生产商定州市荣丰肉类有限公司存于存续状态,其生产许可证于2024年3月19日注销,上述食品条码已经于2018年1月10日注销。2024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冰柜内存放有2袋上述京绿迪小肥羊,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售出了8袋上述食品。当事人行为满足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以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码的商品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6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付金彪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 对经营者付金彪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通过国家编码中心官网查询产品厂商识别代码信息的照片;6.执行标准SB/T10379“速冻调制食品”打印件;7.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53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SB/T 10379-2012 速冻调制食品》10.1.1:“速冻预包装食品应符合GB7718和GB28250的规定,并注明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者熟制品。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2袋京绿迪小肥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3000元。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2袋京绿迪小肥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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