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327号-天津市北辰区单敬成烟酒店销售失效的鞋垫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07 14: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32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单敬成烟酒店(单敬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WUEB7U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荣国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单敬成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于2024年3月14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单敬成烟酒店购买了1双步云薄荷除臭鞋垫(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3月;有效期:3年),发现已经失效,能提供实物照片、支付截图和购物视频。2024年3月18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鞋垫,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步云薄荷除臭鞋垫(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生产,厂址: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网址:www.******;标准代号:Q/BYX 001-2016;生产日期:2019年3月;有效期:3年)置于店内销售。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上述批次步云薄荷除臭鞋垫1双,售出时已经失效。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

上述批次步云薄荷除臭鞋垫。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失效的鞋垫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留存相关账目,购进的鞋垫数量无法查实,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上述失效的鞋垫以外,其余鞋垫在失效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本案失效的鞋垫货值金额为3元,查实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单敬成的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经营者单敬成对店长徐玉友的授权委托书、徐玉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徐玉友的询问笔录;3.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2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的鞋垫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3元;2.没收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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