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660号-宏阳亿佳(天津)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12 16:08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660号

当事人:宏阳亿佳(天津)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07269912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工业区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风彩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宏阳亿佳(天津)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1688广告中宣传链接https:******阿里巴巴网店广告宣传是“部队货架”。当事人无法提供依据。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当事人在其1688网店宣传其产品为“部队货架”的宣传介绍,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宣传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网站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情节;3. 对当事人委托人田广超的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以及田广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嫌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4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6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本局以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相关单据,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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