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924号-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 未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07 14: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924号

当事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6794012727

住所:北辰区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

法定负责人:张军民

2024年2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海苔涉嫌产地作假,望核实处理。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投诉举报人提到的农亨岩烧海苔(原味)在架上销售,其生产商为晋江力绿食品有限公司,产品为“福建省泉州市”,商品标签为:“产地:四川”,当事人承认上述标签产地标注错误。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5月3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7日、1月16日和1月30日从天津金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80袋农亨岩烧海苔(原味),进货单价是9.6元/袋,共1728元。上述海苔生产商为晋江力绿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当事人因系统原因将上述海苔标签产地错误标注为“产地:四川”。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销售了167袋上述海苔,销售金额是2298.04元,违法所得是694.84元。上述行为满足未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负责人张天水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被委托人杨洁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4.进货单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6.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92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694.84元;2.处罚款25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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