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206号-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 实施混淆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04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206号

当事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宜兴埠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6794012727

住所:北辰区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

法定负责人:张军民

2024年1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人人乐超市销售的龙口粉丝涉嫌虚假宣传,望核实处理。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投诉举报人提到的龙井粉丝已经下架,在当事人店后的仓库中发现下架的散装粉丝标签为“龙口粉丝”,售价为13.98元/kg,同时仓库中存放有 “龙口宴”粉丝6.3kg/袋9袋,和3.3kg1袋共计60kg,当事人承认上述“龙口宴”粉丝曾打上“龙口粉丝”字样的标签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2024年2月1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调查延期。此案于2024年5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百货超市服务。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夏邑县龙井粉丝厂购进了128kg “龙口宴”粉丝,进货单价是11.5元/kg,共1472元。在店内货架上标注为“龙口粉丝”的标签进行售卖,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销售了61.88kg,销售金额1008.56元,利润是296.89元。当事人因系统原因将上述粉丝商品标签标注为“龙口粉丝”,上述粉丝产地为河南商丘,不属于龙口粉丝。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实施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负责人张天水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被委托人杨洁的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4.进货单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 GB/T19048-2008“地理标志产品 龙口粉丝”;6.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7.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20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构成混淆行为的60kg粉丝;2.处罚款8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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