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833号-天津市北辰区震兴电动车店销售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17 14: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833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震兴电动车店(王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9EY82W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辽河南道安悦园2-2-102

经营者:王震

2024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震兴电动车店(王震)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1辆 “爱玛”TDR2208Z电动自行车待售,该电动自行车配套待安装的电池为“6-DZF-20”铅酸蓄电池,该车辆合格证上显示配套电池为D248N-24EM锂电蓄电池,使用电池和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6月7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2024年3月23日从天津佳欣鹏达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两辆“爱玛”TDR2208Z电动自行车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在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时擅自将配套的D248N-24EM锂电蓄电池更换为“6-DZF-20”铅酸蓄电池后再进行售卖。上述电动自行车进价2750元/辆,售价299元/辆。2024年5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店内剩余1辆爱玛”TDR2208Z电动自行车待售。当事人已售出1辆上述电动自行车。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未取得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5998元,违法所得2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王震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对经营者王震的询问笔录;4.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5.“爱玛”TDR2208Z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6.复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83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9元;2. 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599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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