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419号-天津安捷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24 16: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419号


当事人:天津安捷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注册号:911201137522000213

住所:天津北辰科技园区辽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雪

2024年3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无资质为病人提供餐饮服务,望核实处理。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该户食品许可证业态为单位食堂,当事人在未取得配送资质的情况下提供集中配餐服务。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此案于2024年6月11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于2016年9月27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单位食堂服务,获准许可的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起提供集中配餐服务。截止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时,当事人主体业态仍为单位食堂,其未取得集中用餐经营配送资质就提供集中用餐经营配送服务。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违法所得75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王雪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委托书、被委托人满意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满意的询问笔录;4.订餐记录复印件,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41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80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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