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17号
当事人:天津祥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KP4A75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北辰道东段南侧奥都物资商贸中心A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洲
居民身份证号码:/
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有名为“天津祥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在该网络店铺中有名为“供应不锈钢翅片管 304不锈钢翅片管 25mm不锈钢翅片管一米价格”的商品在售。在该商品详情中标注有“产地:天津”、“品牌:祥通顺”、“产品认证:ISO9001”等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3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同年4月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名为“天津祥通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网络店铺。2022年2月21日上架名称为“供应不锈钢翅片管 304不锈钢翅片管 25mm不锈钢翅片管一米价格”的商品,在商品详情中标注了 “产地:天津”、“品牌:祥通顺”、“产品认证:ISO9001”等信息。当事人自开业至今仅由乐陵市华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购入一次“翅片管”用于销售,该供货商注册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与商品详情中标注的产地不一致。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当事人的供货商并未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商品详情中标注的认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产地和认证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玉洲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刘玉洲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打印件;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照片;5.举报单及举报照片打印件。
本局于2024年7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17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交整改报告。经综合裁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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