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904号-天津惠闪闪美树丽舍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28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904号  

当事人:天津惠闪闪美树丽舍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9LG7855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田园市场入口2号院

法定代表人:许冬森

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惠闪闪美团平台上购买了1款花洒产品,花费17.6元。收到货后发现没有水效标识,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处罚、奖励,停止违法行为。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同日对当事人天津惠闪闪美树丽舍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在美团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为“惠闪闪是个超市(美树丽舍店)”。现场货架上待售有涉案的“贝卓花洒”产品,共有4款型号:①“NO92119”(数量2个,售价22.1元/个);②“NO92115”(数量5个,售价17.6元/个);③“NO92120”(数量7个,售价47.3元/个);④“NO92107”(数量7个,售价65.4元/个),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未标注水效标识。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6月5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中商惠民(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4款型号的“贝卓花洒”产品(“NO92119”数量2个,购进价格16.99元/个;“NO92115”数量2个,购进价格16.49元/个;“NO92120”数量2个,购进价格23.49元/个;“NO92107”数量2个,购进价格27.49元/个),2024年1月19日其又从惠闪闪品牌其他门店配入上述同款产品(“NO92115”数量4个;“NO92120”数量5个;“NO92107”数量5个)。4款型号花洒通过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的店铺进行销售,售价分别为22.1元/个、17.6元/个、47.3元/个和65.4元/个,产品外包装均未标注水效标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NO92115”型号产品1个,当事人行为满足涉嫌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许冬森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2024.5.30)、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夏威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夏威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供货商资质、票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90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  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的规定,予以通报,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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