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736号-天津市北辰区唯快壹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01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73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唯快壹超市(张海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0EKP3B

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普东浩宇便民早市院内一楼

经营者:张海松

2024年4月26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投诉举报人2024年4月13日从普东街浩宇早市内名为维快壹仓储折扣店的商户处购买了3款产品,①沈阳双铁腌菜厂生产的“辣白菜”2袋,花费9元,产品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不达标,SB/T10439标准规定食盐含量不低于3g/100g;②进口食品“番茄丁罐头”2罐,花费13元,该产品作为进口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明国内经销商信息;③“绿色果缘草莓罐头”2罐,花费8元,根据GB28050要求该产品碳水化合物的“NRV%”值不应是2%,数值虚假,上述3款产品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退赔,查处并奖励举报人。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8日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唯快壹超市(张海松)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涉案的“辣白菜”(生产厂家:沈阳市双铁腌菜厂)和“番茄丁罐头”(原产国:美国)产品,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已售出。场所内待售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绿色果缘草莓罐头”制品(净含量:510g/瓶,生产日期:20240316,保质期:24个月),售价为4.0元/瓶,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标示为4.1g(每100g计),NRV%值为2%。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凭证材料,当事人对上述信息认可。鉴于现场当事人已将“绿色果缘草莓罐头”及时下架并配合清点自行入库,上述涉嫌的标签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5月6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辣白菜”和“绿色果缘草莓罐头”生产商属地的市场监管局发送了协查函(津辰市监普协查〔2024〕12、13和20号)。

根据回函材料,调查结果如下:对于进口食品“番茄丁罐头”,当事人从其他商户处转手购入,数量、价格具体信息不详,产品标签标示原产国是美国,但未标示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信息,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产品已全部售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于“绿色果缘草莓罐头”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从天津东丽区聚惠购食品批发经营部购进,数量为40箱共960瓶(24瓶/箱,购进价格:2.71元/瓶),置于店内销售时售价为4.0元/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已售出528瓶,该产品营养标签中碳水化合物的NRV%值标示为2%。根据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协查回函材料,碳水化合物的NRV%值应为1%,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构成要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分别为3840.0元、681.12元。综上,本案货值金额3840.0元,违法所得681.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海松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4年4月28日)、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张海松的询问笔录;4.协查函(津辰市监普协查〔2024〕12、13和20号)以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函材料;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验收材料等。

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73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番茄丁罐头”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绿色果缘草莓罐头”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同时现场的“绿色果缘草莓罐头”产品NRV%值虽标示有误,不能认定为瑕疵,但情节较为轻微,与产品本身质量无关,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番茄丁罐头”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绿色果缘草莓罐头”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1.12元;2.罚款1000元。

综上,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1.12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