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298号-天津市津九久超市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27 14: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298号

当事人:天津市津九久超市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3MA07HJDT8T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普济河东道34号后院

法定代表人:刘乃刚

2024年3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了4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已超保质期,望核实处理。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货架上存放有7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10,保质期120天)和8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28,保质期120天),上述食品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7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的沐恒手工香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望核实处理。2024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商品货架上存放有12袋沐恒手工香肠,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按照GB/T23493-2009的要求标注理化指标分级。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14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3月2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齐鲁面坊超精水饺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望核实处理。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调查。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商品货架上存放有8袋“齐鲁面坊超精水饺粉”(5kg),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按照GB/T1355-2021的要求标注质量指标,当日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普强制〔2024〕17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延期调查。此案于2024年6月1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2日从天津市麦小六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了26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10,保质期120天)和26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28,保质期120天),并于2月29日和2024年3月1日分别以7.5元/袋和8.5元/袋的价格各售出了2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10,保质期120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货架上存放有7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10,保质期120天)和8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28,保质期120天),售价8.5元/袋,进价6.5元/袋。上述食品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要件。货值金额159.5元,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23日和2023年11月13日各从天津市恒佳宇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沐恒手工香肠,上述香肠执行标准为GB/T 23493-2009,未按照要求标注理化指标分级。截止2024年3月15日检查时货架上有12袋上述香肠待售,其余均已售出。进价10元/袋,售价13.8元/袋。同时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3日和2023年11月6日各从天津市福众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齐鲁面坊超精水饺粉”(5kg),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按照GB/T1355-2021的要求标注质量指标,只标注了“质量等级:特制一等”。截止2024年4月2日检查时货架上有8袋上述齐鲁面坊超精水饺粉(5kg)待售,其余均已售出。进价24元/袋,售价35元/袋。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要件。货值金额626元,违法所得5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乃刚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刘乃刚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6. GB/T 1355-2021 小麦粉、GB/T 23493-2009 中式香肠打印件;7.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59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10,保质期120天)和8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28,保质期120天);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2袋沐恒手工香肠和8袋齐鲁面坊超精水饺粉(5kg);2.没收违法所得52.4元;3.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10,保质期120天)和8袋俄罗斯大列巴面包(全麦)(生产日期为20231028,保质期120天)以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2袋沐恒手工香肠和8袋齐鲁面坊超精水饺粉(5kg);2.没收违法所得58.4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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