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938号-天津市北辰区付芝食品便利店经营伪造商品条码和无中文标识、厂名、厂址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6-07 14: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93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付芝食品便利店(陈付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3MA06JK481Q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北新街77、7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付芝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内里侧货架上发现有冰袖,该商品上的条码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无中文标签,在另一货架上发现有千层布鞋垫,经扫码查询企业信息为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信息中产品名称为喜糖,品牌名称为马大姐,并且该商品上无厂名、厂址信息。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初,当事人从某处购进一批千层布鞋垫和冰袖,放在店内销售,千层布鞋垫是2元/个, 冰袖是6元/个。进货时,当事人未对上述商品的条码进行查验,至2024年5月17日案发,上述冰袖上的条码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无中文标签,上述千层布鞋垫经扫码查询企业信息为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信息中产品名称为喜糖,品牌名称为马大姐,并且该商品上无厂名、厂址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伪造商品条码和无中文标识、厂名、厂址的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陈付芝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3、对店长徐汉平所作的询问笔录、徐汉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本局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93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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