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57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刘宝祥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住址及联系地址:/
2024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北辰分局民警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碧春园二期22号楼604号的家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开展电动自行车电瓶维修、组装业务。现场存放有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稳压电源等工具、原材料以及成品电动自行车电瓶(物品明细详见财物清单,津辰市监综强制[2024]22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并通过“咸鱼”平台开展上述业务。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电瓶维修、组装和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本局决定对涉案物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三十日。上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行为已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7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碧春园二期22号楼604号的家中对外开展电动自行车电瓶维修、改装业务。并同时通过“咸鱼”平台自建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对外从事上述业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开展上述业务未取得营业执照。锂电池属于易燃类物品,当事人在家中组装、焊接锂电池电芯,维修电动自行车电瓶的行为易引发火灾。当事人满足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电瓶维修、组装和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的构成要件。由于当事人无法说明锂电池电芯等原料配件的来源、购进价格,亦无法查明自2023年7月起当事人经营维修、改装业务全部交易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宝祥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光盘;3、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咸鱼”账号交易截图,当事人提供部分交易记录;5、《锂离子电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节选;6、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电瓶维修、组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构成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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