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2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震兴电动车店(王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9EY82W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道辽河南道安悦园2-2-102
经营者:王震
2024年6月6日我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QT08C-0490-2024、TQT08C-0491-2024)。报告显示爱玛TDR1027Z和TDR3245Z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检测项目判定不合格。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QT08C-0490-2024、TQT08C-0491-2024)。报告显示爱玛TDR1027Z和TDR3245Z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检测项目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上述爱玛TDR1027Z和TDR3245Z电动自行车车辆,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7月1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2024年4月23日从天津佳欣鹏达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3辆爱玛TDR3245Z电动自行车,2024年5月13日从天津佳欣鹏达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3辆爱玛TDR1027Z电动自行车在店内销售。2024年5月22日我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待售的3辆爱玛TDR1027Z和3辆TDR3245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QT08C-0490-2024、TQT08C-0491-2024)。报告显示爱玛TDR1027Z和TDR3245Z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检测项目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待售。爱玛TDR3245Z电动自行车进价3010元/辆,售价是3600元/辆。爱玛TDR1027Z进价3960元/辆,售价是4500元/辆。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构成要件。货值金额243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王震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 对经营者王震的询问笔录;4.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5.“《检验报告》(TQT08C-0490-2024、TQT08C-0491-2024)、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机构资质、抽样单;6.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3辆爱玛TDR1027Z和3辆爱玛TDR3245Z电动自行车;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486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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