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539号-天津市北辰区物尔购便利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02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5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物尔购便利店(严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7CQ907P

经营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汾河北道39号底商

经营者:严涛

2024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称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的网店发布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望核查处理。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汾河北道39号底商天津市北辰区物尔购便利店(严涛)进行核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和百货销售,同时在美团网站上开设了名为“物尔购超市(秋怡中学店)”的店铺。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一款名为“康师傅蜂蜜茉莉味绿茶调味茶饮料500ml/瓶”的商品。当事人实际销售的康师傅绿茶规格为500ml规格,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4年4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于2024年6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从事食品和百货销售。当事人在美团网站上开设了名为“京东便利店(淮河道店)”的店铺,并在网店上发布并销售了一款名为“康师傅蜂蜜茉莉味绿茶调味茶饮料550ml/瓶”的商品。当事人实际销售的康师傅蜂蜜茉莉味绿茶调味茶饮料规格为500ml/瓶,与其宣传内容不符。2024年3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时,当事人仍在其美团网店上发布并销售上述名为“康师傅蜂蜜茉莉味绿茶调味茶饮料550ml/瓶”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严涛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网店截图;3.对经营者严涛的询问笔录;4.网店截图。

本局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5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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