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71号-天津市西青区旭麟文化用品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18 15:08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71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旭麟文化用品经营部(彭洪梅)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111MA05QE8100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汇川商贸城第A座二层2041号商铺

经营者:彭洪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6月19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在售的手账绘画垫板67个、豆豆本11盒(4本/盒)、大耳狗垫板19个等文具用品含有“三丽鸥”、“CINNAMOROLLP”等标志,现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涉嫌侵权的文具用品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综强制[2024]30号),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文具用品批发和零售。

于2022年2月16日购进手账绘画垫板,购进了3盒(24个/盒),共计72个,进货价1.8元/个。截至案发,已销售5个,销售价格2.6元/支。上述文具用品标有“三丽鸥”标志。年华于2022年11月12日购进豆豆本了12盒(4本/盒),共计48本,进货价格2元/本。截至案发,已销售1盒,4本,销售价格2.5元/本。上述文具用品标有“三丽鸥”标志。

于2024年2月16日购进大耳狗垫板,购进了24个,进货价格1.2云/个,截至案发,已销售5盒,销售价格2元/个。上述文具用品标有“CINNAMOROLLP”标志。

以上文具用品当事人购进后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结合相关商标权利人的鉴别意见,以上文具用品属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文具用品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35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材料;3.涉案文具品所涉及的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代理公司营业执照、鉴定书、委托授权书、请求书、代理公司指派函、代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违法经营金额计算表;5.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7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文具用品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文具用品;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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