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841号-天津市北辰区何记杭州小笼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23 14: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84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何记杭州小笼包店(刘聚夫)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BQ995P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井田公寓8-5-102-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聚夫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天津市北辰区何记杭州小笼包店售卖超过保质期的大窑荔爱荔枝味汽水,能提供照片、支付截图、购买过期食品的全程录像视频。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井田公寓8-5-102-A的刘聚夫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何记杭州小笼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大窑荔爱 荔枝味汽水10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909,保质期8个月)、大窑荔爱 荔枝味汽水1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622,保质期8个月)、大窑橙诺 橙味汽水3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814,保质期8个月)、大窑橙诺 橙味汽水1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528,保质期8个月)、大窑嘉宾 果味汽水9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920,保质期8个月)、大窑嘉宾 果味汽水2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712,保质期8个月)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强制〔2024〕17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6月21日,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辰市监佳延强〔2024〕17号),并告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3月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大窑荔爱荔枝味汽水1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909,保质期8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大窑荔爱 荔枝味汽水10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909,保质期8个月)、大窑荔爱 荔枝味汽水1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622,保质期8个月)、大窑橙诺 橙味汽水3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814,保质期8个月)、大窑橙诺 橙味汽水1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528,保质期8个月)、大窑嘉宾 果味汽水9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920,保质期8个月)、大窑嘉宾 果味汽水2瓶(瓶装,净含量52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30712,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饮料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上述行为满足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投诉人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外,其余上述饮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5元,查实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聚夫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4.对刘聚夫的询问笔录;5.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84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窑荔爱 荔枝味汽水11瓶、大窑橙诺 橙味汽水4瓶、大窑嘉宾 果味汽水11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300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窑荔爱 荔枝味汽水11瓶、大窑橙诺 橙味汽水4瓶、大窑嘉宾 果味汽水11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3000元;4.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