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9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金鑫祥珠宝首饰店(戴佩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1W8P1K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井田公寓底商7-2-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戴佩书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井田公寓底商7-2-102的戴佩书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金鑫祥珠宝首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使用的用于称重结算的电子天平未贴检定合格证,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同日,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当事人使用电子天平(制造单位:新光电子株式会社;型号:GS500;出厂编号:064690927)用于结算称重,上述电子天平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正在使用的电子天平未进行周期检定。上述行为满足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戴佩书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戴佩书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4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9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计量器具不足3台,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的从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系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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