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1098号-天津市北辰区津扬副食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码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26 16: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9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津扬副食店(顾树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YWGY5X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康里1号楼3门101

经营者:顾树森

2024年6月21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6月19日在牌匾名为津洋鲜鸡蛋的商户处购买鸡蛋产品,购买后发现属于三无,条形码不对,要求赔偿处理。接投诉举报后,经与投诉举报人核实相关情况,产品有标签标识信息,不属于三无但商品条码信息不对。7月1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根据举报线索,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津扬副食店(顾树森)进行检查,场所内未发现涉案的“凤凰仔无抗鸡蛋”(标示生产商:天津市凤凰山庄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条码:6971376440186)。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当事人表示认可,售出过上述鸡蛋产品。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从供货商天津市凤凰山庄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6盒食用农产品“凤凰仔无抗鸡蛋”(标示生产商:天津市凤凰山庄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条码:6971376440186),之后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售价为12.0元/盒。通过查询国家编码中心官网,上述产品标示的厂商识别代码“697137644”已注销处于失效状态,当事人行为满足涉嫌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码产品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顾树森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2024.7.2)、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顾鑫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顾鑫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供货商资质、票据;5.通过国家编码中心官方途径查询产品厂商别代码信息的照片。

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9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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