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125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咪优客食品便利店(刘生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1Y81U1D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道东升里底商20-16
经营者:刘生军
2023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举报人反映天津市北辰区咪优客食品便利店内销售的富含硒成分的保健品,宣传可以治疗癌症,属于三无产品,要求我局依法查处。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按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清芸湾牌硒维生素E片(净含量:180g)3箱,该商品标签显示保健功能为补充硒、维生素E,经现场询问店长,其表示该商品具有“防癌、抗癌、辅助降血压、血糖”的功能。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郭斌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3年2月开始当事人由天津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400元/盒的价格购入清芸湾牌硒维生素E片(净含量:180g)置于店内以1190元/盒(买3盒送1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售货员刘海霞在销售过程中宣传该商品具有“防癌、抗癌、辅助降血压、血糖”的功效。经查,该商品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补充硒、维生素E。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刘生军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1份、对刘彩霞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6张;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郭斌身份证复印件、对郭斌的询问笔录2份;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25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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