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0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华玉凤土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2MA06CM4K7Q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正荣府底商沁河北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栾学勇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5日,我局收到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寄来的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山东滨州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全带的区域限制安全带性能要求经检测不合格,不符合GB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的要求。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安全带,当事人称已自行销毁。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山东滨州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生产的安全带在我局组织的抽检中,经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6096-2020《坠落防护 安全带系统性能测试方法》5.1进行测试,其区域限制安全带性能要求不符合GB6095-2021《坠落防护 安全带》5.4.1的要求。上述安全带共购进6套,销售价格20元/套,售出2套(用于抽检)。因相关凭证已丢失,无法确定供货商、购进价格等。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带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栾学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抽样单、检验报告(编号:WYJ2023(北辰)017),证明涉案的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带语的事实情节。4、GB6095-2021《坠落防护 安全带》、GB6096-2020《坠落防护 安全带系统性能测试方法》的对区域限制用安全带的性能要求部分,证明区域限制用安全带的性能要求的国家标准。
本局于2024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抽检报告不合格项仅有1项,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的从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从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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