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4〕939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07-19 15: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939号

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736493976

住所(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1204至12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江冰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到由当事人维保电梯的宸宁馨苑小区进行电梯安全管理检查。检查发现,有4台电梯2024年3月15日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另有一台电梯2024年3月18日的维保记录为空白,但经现场检查,该电梯属于正常使用状态,其轿厢内公示的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保养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维保结论为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有关规定,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4年4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明,宸宁馨苑小区的电梯由当事人安装,目前尚处在质保期内,由当事人为该小区电梯免费维保。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维保人员范剑锋、徐鸿恩对使用单位编号为44326564、44326557、44326565、44326558共4台电梯(注册代码分别为:31101201132024020034、31101201132024020033、31101201132024020035、31101201132024020036)进行季度维护保养,此次维保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截至2024年3月20日案发,上述维保记录仍未经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另查明,使用单位编号为44303279(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23030056)的电梯,2024年3月4日完成一次半月维保,3月16日,该电梯因井道进水暂停使用,且无法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4年3月18日夜,为满足业主电梯使用需求,当事人维保人员对该电梯进行抢修,同时对该电梯进行维保。此次维保完成后,维保人员未填写维保记录,但维保人员在该电梯轿厢内的维保记录公示卡上填写了维保结果。截至2024年3月20日案发,上述维保记录仍未填写。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23030054、31101201132023030058的电梯与使用单位编号为44303279(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23030056)的电梯共用1张维保记录,在2024年3月18日的维保记录上,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签字。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之规定,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并且应当经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满足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构成要件。因涉案电梯尚在质保期,由当事人免费维保,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对王志博、范剑锋的询问笔录(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12日,两人均未签字),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乔立蛟的询问笔录,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王宝龙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相关录像;3、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对使用单位编号为44326564、44326557、44326565、44326558共4台电梯进行季度维护保养的维护保养记录;4、注册代码为31101201132023030054、 31101201132023030056、31101201132023030058的3台电梯2024年3月18日的维保记录。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部分);6、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7、2024年6月1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视频以及此日取证的当事人已填写完毕的维保记录使用须知;8、范剑锋、徐洪恩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王宝龙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9、王宝龙的授权委托书、王宝龙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0、乔立蛟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939号),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理据不足,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6项违法行为的从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从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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